3.8主要機構
3.8.1起升機構
3.8.1.1起升機構應采用恒功率調速。
3.8.1.2電動機容量選擇應符合GB3811的規定。
3.8.1.3機構起動或制動時,貨物的加(減)速度可為0.3~0.6m/s2,空載(僅載吊具)時加(減)速度選取偏大值。
3.8.2變幅機構
3.8.2.1變幅機構為工作性平衡變幅,全變幅行程內吊鉤或吊具水平位移高度差不應大于工作幅度的0.02。
3.8.2.2變幅機構的驅動可采用繩牽滑輪組型式,液壓型式等。當采用繩索滑輪組型式驅動時,在變幅全行程內必須保證繩索具有一定的張力,以防重載收幅時產生臂架后傾現象。
3.8.2.3變幅機構應設置有效的緩沖裝置和防后傾裝置。
3.8.3回轉機構
3.8.3.1當采用大型滾動軸承回轉支承裝置時,其安裝螺栓的預緊力應達到(0.5~0.7)δs。
3.8.3.2回轉支承裝置下支承平面的傾斜度為1/1000,表面平面度為0.2mm。
3.8.3.3回轉機構應設置可靠的常開式制動器。
3.8.4運行機構
3.8.4.1大車的內外車架最小間隙不得小于2.5mm。
3.8.4.2車輪安裝后允許偏差值應符合GB/T15361—94中3.5.5的規定。
3.8.5司機室
司機室應符合JT5020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