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吊裝機械操作安全交底
1.起重機的內燃機、電動機和電氣、液壓設備部分,應分別依照內燃機、電動機和電氣、液壓設備部分安全交底操作。
2.為確保在起重吊裝作業中正確操作機械,操作人員在作業前有必要對作業現場環境、行駛道路、架空電線、建筑物以及構件分量和散布狀況進行全面了解。
3.現場施工負責人應為起重機作業創造必備的操作條件,供給滿足的作業場地,鏟除或避開起重臂起落及反轉半徑內的障礙物,以確保機械安全作業。
4.各類起重機應裝有音響清晰的喇叭、電鈴或汽笛等信號設備。在起重臂、吊鉤、平衡重等滾動體上應標以鮮明的色彩標志。
5.起重吊裝的指揮人員有必要持證上崗,作業時應與操作人員密切配合,履行規則的指揮信號,不得違章指揮。操作人員應依照指揮人員的信號進行作業,當信號不清或錯誤時,操作人員可拒絕履行,不得違章操作。
6.操作室遠離地上的起重機,在正常指揮發生困難時,地上及作業層(高空)的指揮人員均應選用對講機等有效的通訊聯絡進行指揮。
7.雨、雪氣候能使露天作業的起重機部分機件受潮,尤其是制動帶受潮后影響制動功能,所以在露天有六級及以上大風或大雨、大雪、大霧等惡劣氣候時,應中止起重吊裝作業。雨雪往后作業前,應先試吊,確認制動器活絡牢靠后方可進行作業。
8.起重機的變幅指示器、力矩限制器、起分量限制器以及各種行程限位開關等安全保護設備,應無缺完全、活絡牢靠,不得隨意調整或拆除。禁止運用限制器和限位設備代替操作組織。
9.操作人員進行起重機反轉、變幅、行走和吊鉤升降等動作前,應發出音響信號暗示。
10.起重機作業時,起重臂和重物下方禁止有人逗留、作業或經過。重物吊運時,禁止從人上方經過。禁止用起重機載運人員。
11.在吊裝過程中,不可防止會遇到一些需求超越規則起重功能進行吊裝,操作人員應按規則的起重功能作業,不得超載。在特殊狀況下需超載運用時,有必要經過驗算,有確保安全的技能辦法,并寫出專題報告,經企業技能負責人同意,有專人在現場監護下,方可作業。
12.起重機進行斜拉、斜吊導致其作用力在起重機一側,將損壞起重機的穩定性,形成超載及鋼絲繩出槽,還會使其重臂因側向力而扭彎,甚至形成傾翻事端。為了防止起重機的穩定性遭到損壞,禁止運用起重機進行斜拉、斜吊和起吊地下埋設或凝結在地上上的重物以及其他不明分量的物體。現場澆注的混凝土構件或模板,有必要全部松動后方可起吊。
13.起吊重物應綁扎平穩、結實,不得在重物上再堆積或懸掛零星物件。易散落物件應運用吊籠柵欄固定后方可起吊。標有綁扎方位的物件,應按符號綁扎后起吊。吊索與物體的夾角越小,吊索受拉力越大,一起,吊索對物體的水平壓力也越大,因此,吊索與物件的夾角宜選用45°~60°,且不得小于30°,吊索與物件梭角之間應加墊塊。
14.起重機載荷越大,安全系數越小,越要認真對待,為了防備事端的發生,起吊載荷到達起重機額外起分量的90%及以上時,應先將重物吊離地上200—500mm后,查看起重機的穩定性,制動器的牢靠性,重物的平穩性,綁扎的結實性,確認無誤后方可繼續起吊。對易晃動的重物應拴拉繩。
15.重物下降時忽然制動,其沖擊載荷將使起升組織損傷,嚴峻時會損壞起重機穩定性而傾翻,重物起升和下降速度應平穩、均勻,不得忽然制動。如果反轉未停穩即反轉,所吊重物因慣性而大幅度擺動,也會使起重臂扭彎或起重機傾翻。所以,左右反轉應平穩,當反轉未停穩前不得作反向動作。非重力下降式起重機,不得帶載自在下降。
16.起吊重物長期懸掛在空中,如遇操作人員疏忽或制動器失靈時,將使重物失控而快速下降,形成事端。所以,作業中遇突發毛病,應采取辦法將重物降落到安全地方,并關閉發動機或切斷電源后進行檢修。在忽然停電時,應立即把所有控制器撥到零位,斷開電源總開關,并采取辦法使重物降到地上。
17.起重機不得接近架空輸電線路作業。起重機的任何部位與架空輸電導線的安全間隔不得小于下表的要求:
起重吊裝機械架空輸電線的安全間隔(m)
18.起重機運用的鋼絲繩,應有鋼絲繩制造廠簽發的產品技能功能和質量的證明文件。當無證明文件時,有必要經過實驗合格后方可運用。
19.起重機運用的鋼絲繩,其結構形式、規范及強度應契合該型起重機運用說明書的要求鋼絲繩與卷筒應銜接結實,放出鋼絲繩時,卷筒上應至少保留三圈,收放鋼絲繩時應防止鋼絲繩打環、扭結、彎折和亂繩,不得運用扭結、變形的鋼絲繩。運用編結的鋼絲繩,其編結部分在運行中不得經過卷筒和滑輪。
20.鋼絲繩選用編結固接時,編結部分的長度不得小于鋼絲繩直徑的20倍,并不應小于300mm,其編結部分應捆扎細鋼絲。當選用繩卡固接時,與鋼絲繩直徑匹配的繩卡的規范、數量應契合下表的要求。最終一個繩卡距繩頭的長度不得小于140mm,繩卡滑鞍(夾板)應在鋼絲繩承載時受力的一測,“U”螺栓應在鋼絲繩的尾端,不得正反交織。繩卡初度固定后,應待鋼絲繩受力后再度緊固,并宜擰緊到使兩繩直徑高度壓扁1/3。作業中應經常查看緊固狀況。
與繩徑匹配的繩卡數
21.每班作業前,應查看鋼矩繩及鋼鯉繩的銜接部位。當鋼絲繩在一個節距內斷絲根數到達或超越下表1根數要求時,應予作廢。當鋼絲繩外表銹蝕或磨損使鋼絲繩直徑顯著減少時,應將下表1作廢規范按下表2折減,并按折減后的斷絲數作廢。
鋼絲繩作廢規范(一個節距內的斷絲數)表1
鋼絲繩銹蝕或靡損時廢規范的折減系數表2
22.為了防止將手或腳卷入卷筒形成傷亡,向滾動的卷筒上纏繞鋼絲繩時,不得用手拉或腳踩來引導鋼絲繩。鋼絲繩涂抹潤滑脂,有必要在中止工作后進行。
23.起重機的吊鉤和吊環禁止補焊。當呈現下列狀況之一時應替換:
(1)外表有裂紋、破口;
(2)風險斷面及鉤頸有永久變形;
(3)掛繩處斷面磨損超越高度10%;
(4)吊鉤襯套磨損超越原厚度50%;
(5)心軸(銷子)磨損超越其直徑的3%~5%。
24.當起重機制動器的制動鼓外表磨損達1.5~2.0mm(小直徑取小值,大直徑取大值)時,應替換制動鼓,同樣,當起重機制動器的制動帶磨損超越原厚度50%時,應替換制動帶。
1.起重機的內燃機、電動機和電氣、液壓設備部分,應分別依照內燃機、電動機和電氣、液壓設備部分安全交底操作。
2.為確保在起重吊裝作業中正確操作機械,操作人員在作業前有必要對作業現場環境、行駛道路、架空電線、建筑物以及構件分量和散布狀況進行全面了解。
3.現場施工負責人應為起重機作業創造必備的操作條件,供給滿足的作業場地,鏟除或避開起重臂起落及反轉半徑內的障礙物,以確保機械安全作業。
4.各類起重機應裝有音響清晰的喇叭、電鈴或汽笛等信號設備。在起重臂、吊鉤、平衡重等滾動體上應標以鮮明的色彩標志。
5.起重吊裝的指揮人員有必要持證上崗,作業時應與操作人員密切配合,履行規則的指揮信號,不得違章指揮。操作人員應依照指揮人員的信號進行作業,當信號不清或錯誤時,操作人員可拒絕履行,不得違章操作。
6.操作室遠離地上的起重機,在正常指揮發生困難時,地上及作業層(高空)的指揮人員均應選用對講機等有效的通訊聯絡進行指揮。
7.雨、雪氣候能使露天作業的起重機部分機件受潮,尤其是制動帶受潮后影響制動功能,所以在露天有六級及以上大風或大雨、大雪、大霧等惡劣氣候時,應中止起重吊裝作業。雨雪往后作業前,應先試吊,確認制動器活絡牢靠后方可進行作業。
8.起重機的變幅指示器、力矩限制器、起分量限制器以及各種行程限位開關等安全保護設備,應無缺完全、活絡牢靠,不得隨意調整或拆除。禁止運用限制器和限位設備代替操作組織。
9.操作人員進行起重機反轉、變幅、行走和吊鉤升降等動作前,應發出音響信號暗示。
10.起重機作業時,起重臂和重物下方禁止有人逗留、作業或經過。重物吊運時,禁止從人上方經過。禁止用起重機載運人員。
11.在吊裝過程中,不可防止會遇到一些需求超越規則起重功能進行吊裝,操作人員應按規則的起重功能作業,不得超載。在特殊狀況下需超載運用時,有必要經過驗算,有確保安全的技能辦法,并寫出專題報告,經企業技能負責人同意,有專人在現場監護下,方可作業。
12.起重機進行斜拉、斜吊導致其作用力在起重機一側,將損壞起重機的穩定性,形成超載及鋼絲繩出槽,還會使其重臂因側向力而扭彎,甚至形成傾翻事端。為了防止起重機的穩定性遭到損壞,禁止運用起重機進行斜拉、斜吊和起吊地下埋設或凝結在地上上的重物以及其他不明分量的物體。現場澆注的混凝土構件或模板,有必要全部松動后方可起吊。
13.起吊重物應綁扎平穩、結實,不得在重物上再堆積或懸掛零星物件。易散落物件應運用吊籠柵欄固定后方可起吊。標有綁扎方位的物件,應按符號綁扎后起吊。吊索與物體的夾角越小,吊索受拉力越大,一起,吊索對物體的水平壓力也越大,因此,吊索與物件的夾角宜選用45°~60°,且不得小于30°,吊索與物件梭角之間應加墊塊。
14.起重機載荷越大,安全系數越小,越要認真對待,為了防備事端的發生,起吊載荷到達起重機額外起分量的90%及以上時,應先將重物吊離地上200—500mm后,查看起重機的穩定性,制動器的牢靠性,重物的平穩性,綁扎的結實性,確認無誤后方可繼續起吊。對易晃動的重物應拴拉繩。
15.重物下降時忽然制動,其沖擊載荷將使起升組織損傷,嚴峻時會損壞起重機穩定性而傾翻,重物起升和下降速度應平穩、均勻,不得忽然制動。如果反轉未停穩即反轉,所吊重物因慣性而大幅度擺動,也會使起重臂扭彎或起重機傾翻。所以,左右反轉應平穩,當反轉未停穩前不得作反向動作。非重力下降式起重機,不得帶載自在下降。
16.起吊重物長期懸掛在空中,如遇操作人員疏忽或制動器失靈時,將使重物失控而快速下降,形成事端。所以,作業中遇突發毛病,應采取辦法將重物降落到安全地方,并關閉發動機或切斷電源后進行檢修。在忽然停電時,應立即把所有控制器撥到零位,斷開電源總開關,并采取辦法使重物降到地上。
17.起重機不得接近架空輸電線路作業。起重機的任何部位與架空輸電導線的安全間隔不得小于下表的要求:
起重吊裝機械架空輸電線的安全間隔(m)
輸電導線電壓 |
1kV以下 |
1~15kV |
20~40kV |
60~1l0kV |
220kV |
允許沿輸電導線垂直方向最近距離 |
1.5 |
3 |
4 |
5 |
6 |
允許沿輸電導線水平方向最近距離 |
1 |
1.5 |
2 |
4 |
6 |
18.起重機運用的鋼絲繩,應有鋼絲繩制造廠簽發的產品技能功能和質量的證明文件。當無證明文件時,有必要經過實驗合格后方可運用。
19.起重機運用的鋼絲繩,其結構形式、規范及強度應契合該型起重機運用說明書的要求鋼絲繩與卷筒應銜接結實,放出鋼絲繩時,卷筒上應至少保留三圈,收放鋼絲繩時應防止鋼絲繩打環、扭結、彎折和亂繩,不得運用扭結、變形的鋼絲繩。運用編結的鋼絲繩,其編結部分在運行中不得經過卷筒和滑輪。
20.鋼絲繩選用編結固接時,編結部分的長度不得小于鋼絲繩直徑的20倍,并不應小于300mm,其編結部分應捆扎細鋼絲。當選用繩卡固接時,與鋼絲繩直徑匹配的繩卡的規范、數量應契合下表的要求。最終一個繩卡距繩頭的長度不得小于140mm,繩卡滑鞍(夾板)應在鋼絲繩承載時受力的一測,“U”螺栓應在鋼絲繩的尾端,不得正反交織。繩卡初度固定后,應待鋼絲繩受力后再度緊固,并宜擰緊到使兩繩直徑高度壓扁1/3。作業中應經常查看緊固狀況。
與繩徑匹配的繩卡數
鋼絲繩直徑(mm) |
10以下 |
10~20 |
21~26 |
28—36 |
36—40 |
最少繩卡數(個) |
3 |
4 |
5 |
6 |
7 |
繩卡間距(mm) |
80 |
140 |
160 |
220 |
240 |
21.每班作業前,應查看鋼矩繩及鋼鯉繩的銜接部位。當鋼絲繩在一個節距內斷絲根數到達或超越下表1根數要求時,應予作廢。當鋼絲繩外表銹蝕或磨損使鋼絲繩直徑顯著減少時,應將下表1作廢規范按下表2折減,并按折減后的斷絲數作廢。
鋼絲繩作廢規范(一個節距內的斷絲數)表1
采用的安全系數 |
鋼絲繩規格 |
|||||
6×19+1 |
6×37+1 |
6×61+1 |
||||
交互捻 |
同向捻 |
交互捻 |
同向捻 |
交互捻 |
同向捻 |
|
6以下 |
12 |
6 |
22 |
11 |
36 |
18 |
6~7 |
14 |
7 |
26 |
13 |
38 |
19 |
7以上 |
16 |
8 |
30 |
15 |
40 |
20 |
鋼絲繩銹蝕或靡損時廢規范的折減系數表2
鋼絲繩表面銹蝕磨損量(%) |
10 |
15 |
20 |
25 |
30~40 |
大于40 |
折減系數 |
85 |
75 |
70 |
60 |
50 |
報廢 |
22.為了防止將手或腳卷入卷筒形成傷亡,向滾動的卷筒上纏繞鋼絲繩時,不得用手拉或腳踩來引導鋼絲繩。鋼絲繩涂抹潤滑脂,有必要在中止工作后進行。
23.起重機的吊鉤和吊環禁止補焊。當呈現下列狀況之一時應替換:
(1)外表有裂紋、破口;
(2)風險斷面及鉤頸有永久變形;
(3)掛繩處斷面磨損超越高度10%;
(4)吊鉤襯套磨損超越原厚度50%;
(5)心軸(銷子)磨損超越其直徑的3%~5%。
24.當起重機制動器的制動鼓外表磨損達1.5~2.0mm(小直徑取小值,大直徑取大值)時,應替換制動鼓,同樣,當起重機制動器的制動帶磨損超越原厚度50%時,應替換制動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