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機械風險部位與標志
[注:本規范已作廢,請搜索最新規范]
規范號:GB15052-94
替代情況:替代被GB15052-2010替代
發布單位:國家技術監督局
起草單位:遼寧省勞動保護科學研究所
發布日期:1994-05-03
施行日期:1995-03-01
更新日期:2009年09月27日
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規范規則了起重機械的風險部位與標志方法。
2 引用規范
GB6527.1 安全色卡
GB6527.2 安全色運用導則
GB8417 燈火信號色彩
3 標志
3.1 標志類別
起重機械風險部位標志類別規則如下:
a.黃色和黑色相間隔的條紋標志(以下簡稱“黃黑相間標志”);
b.赤色和白色相間隔的條紋標標志(以下簡稱“紅白相間標志”);
c.赤色標志;
d.赤色燈火標志;
e.文字標志。
3.2 標志要求
3.2.1 標志應明晰、醒目、耐久、完好、正確。
3.2.2 標志色彩應契合GB6527.1中規則的相應色樣。
3.2.3 黃黑相間標志和紅白相間標志的條紋寬度份額為1:1。條紋寬度為50~100mm,每種色彩應不小于二道,斜度宜與水平成45°角,歪斜方向宜以設備部位中心線為軸呈對稱形。
在運用黃黑相間標志時,如果標志布景使標志的效果減弱,答應運用紅白相間標志。
3.2.4 燈火標志色彩應契合GB8417中規則的赤色色品范圍。
3.2.5 文字標志的字體應運用黑體,字體色彩應運用黑色,布景色彩應運用黃色。
3.2.6 對有特殊要求的起重機械由供需雙方確認標志要求。
3.2.7 在公路、鐵路或水上運用的起重機械,除應契合本規范規則外,還契合國家有關辦理規則的標志要求。
4 風險部位與標志方法
4.1 下列部位應在恰當方位運用黃黑相間的標志。
4.1.1 吊鉤滑輪組側板。
4.1.2 取物設備和起重橫梁。
4.1.3 臂架型起重機反轉尾部和平衡重。
4.1.4 動臂式臂架型起重機的臂架頭部。
4.1.5 起重機外伸支腿和排障器。
4.1.6 除流動式起重機和鐵路起重機外,與地上間隔小于2m的司機室和檢修吊籠的底邊。標志寬度不小于120mm。
4.1.7 與地上間隔小于2m的臺車均衡梁和下橫梁兩邊。
4.1.8 橋式起重機的端梁外側(有人行通道時)和兩頭面;移動式司機室的走臺與梯子接口處的防護欄桿。
4.2 表1所列安全設備應予以標志。
表 1
4.4 流動式起重機基本臂兩邊應在恰當方位運用“起重臂下嚴禁站人”的文字標志。
反轉尾部兩邊應在恰當方位運用“作業半徑內注意安全”的文字標志。
4.5 高于30m室外作業起重機械頂端應裝設赤色障礙燈、燈火色彩應契合3.2.4規則。
5 安全辦理
5.1 起重機械制造單位應按本規范規則對其出廠產品進行標志。
5.2 起重機械運用單位應按本規范規則采納切實辦法,對其運用的起重機械進行標志。
5.3 起重機械風險部位的標志應經常檢查保護,如有退色和損壞,應及時修整或替換,以確保標志的清潔、完好、正確、醒目。
5.4起重機械安全檢驗項目應包含本規范內容。
附加說明:
本規范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部提出。
本規范由遼寧省勞動保護科學研究所擔任起草并歸口。
本規范主要起草人隋旭、史向東。
[注:本規范已作廢,請搜索最新規范]
規范號:GB15052-94
替代情況:替代被GB15052-2010替代
發布單位:國家技術監督局
起草單位:遼寧省勞動保護科學研究所
發布日期:1994-05-03
施行日期:1995-03-01
更新日期:2009年09月27日
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規范規則了起重機械的風險部位與標志方法。
2 引用規范
GB6527.1 安全色卡
GB6527.2 安全色運用導則
GB8417 燈火信號色彩
3 標志
3.1 標志類別
起重機械風險部位標志類別規則如下:
a.黃色和黑色相間隔的條紋標志(以下簡稱“黃黑相間標志”);
b.赤色和白色相間隔的條紋標標志(以下簡稱“紅白相間標志”);
c.赤色標志;
d.赤色燈火標志;
e.文字標志。
3.2 標志要求
3.2.1 標志應明晰、醒目、耐久、完好、正確。
3.2.2 標志色彩應契合GB6527.1中規則的相應色樣。
3.2.3 黃黑相間標志和紅白相間標志的條紋寬度份額為1:1。條紋寬度為50~100mm,每種色彩應不小于二道,斜度宜與水平成45°角,歪斜方向宜以設備部位中心線為軸呈對稱形。
在運用黃黑相間標志時,如果標志布景使標志的效果減弱,答應運用紅白相間標志。
3.2.4 燈火標志色彩應契合GB8417中規則的赤色色品范圍。
3.2.5 文字標志的字體應運用黑體,字體色彩應運用黑色,布景色彩應運用黃色。
3.2.6 對有特殊要求的起重機械由供需雙方確認標志要求。
3.2.7 在公路、鐵路或水上運用的起重機械,除應契合本規范規則外,還契合國家有關辦理規則的標志要求。
4 風險部位與標志方法
4.1 下列部位應在恰當方位運用黃黑相間的標志。
4.1.1 吊鉤滑輪組側板。
4.1.2 取物設備和起重橫梁。
4.1.3 臂架型起重機反轉尾部和平衡重。
4.1.4 動臂式臂架型起重機的臂架頭部。
4.1.5 起重機外伸支腿和排障器。
4.1.6 除流動式起重機和鐵路起重機外,與地上間隔小于2m的司機室和檢修吊籠的底邊。標志寬度不小于120mm。
4.1.7 與地上間隔小于2m的臺車均衡梁和下橫梁兩邊。
4.1.8 橋式起重機的端梁外側(有人行通道時)和兩頭面;移動式司機室的走臺與梯子接口處的防護欄桿。
4.2 表1所列安全設備應予以標志。
表 1
安全裝置 |
標志類別 |
標志部位 |
夾軌器 |
黃黑相間標志 |
在適當位置 |
大車滑線防護板 |
底邊寬度不小于100mm |
|
緩沖器(橡膠緩沖器除外) |
紅色標志 |
端部 |
掃軌板 |
整體 |
|
軌道端部止擋 |
止檔整體 |
|
緊急開關 |
按鈕、把柄 |
|
過卷揚限制器 |
重錘 |
4.3 表2所列電氣設備應予以標志。
表 2
電氣設備 |
標志類別 |
標志部位 |
大小車滑線 |
紅色燈光標志 |
滑線兩端、通道上方 |
大車裸滑線 |
紅色標志 |
非 導 電 面 |
電纜卷筒 |
電纜卷筒的護圈 |
反轉尾部兩邊應在恰當方位運用“作業半徑內注意安全”的文字標志。
4.5 高于30m室外作業起重機械頂端應裝設赤色障礙燈、燈火色彩應契合3.2.4規則。
5 安全辦理
5.1 起重機械制造單位應按本規范規則對其出廠產品進行標志。
5.2 起重機械運用單位應按本規范規則采納切實辦法,對其運用的起重機械進行標志。
5.3 起重機械風險部位的標志應經常檢查保護,如有退色和損壞,應及時修整或替換,以確保標志的清潔、完好、正確、醒目。
5.4起重機械安全檢驗項目應包含本規范內容。
附加說明:
本規范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部提出。
本規范由遼寧省勞動保護科學研究所擔任起草并歸口。
本規范主要起草人隋旭、史向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