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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重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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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重吊裝及垂直運輸機械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來源:中國起重機械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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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重吊裝及筆直運送機械安全技能操作規程

              1.基本要求

              第一條:操作人員在作業前有必要對作業現場環境、行進路途、架空電線、建筑物以及構件分量和分布狀況進行全面了解。

              第二條:現場施工負責人應為起重機作業提供足夠的作業場地,清除或避開起重臂起落及反轉半徑內的障礙物。

              第三條:各類起重機應裝有音響明晰的喇叭、電鈴或汽笛等信號設備。在起重臂、吊鉤、吊籃(吊籠)、平衡重等轉(運)動體上應標以明顯的顏色標志。

              第四條:起重吊裝的指揮人員有必要持證上崗,作業時應與操作人員密切配合,履行規則的指揮信號。操作人員應按照指揮人員的信號進行作業,當信號不清或錯誤時,操作人員可拒絕履行。

              第五條:操作室遠離地上的起重機,在正常指揮產生困難時,地上及作業層(高處)的指揮人員均應選用對講機等有用的通訊聯絡方法進行指揮。

              第六條:在露天有六級及以上大風或大雨、大雪、大霧等惡劣氣候時,應中止起重吊裝作業。雨、雪過后作業前,應先試吊,承認制動器靈敏、牢靠后方可進行作業。

              第七條:起重機的變幅指示器、力矩限制器、起分量限制器以及各種行程限位開關等安全維護設備,應無缺完全、靈敏牢靠,不得隨意調整或撤除。禁止利用限制器和限位設備替代操作機構。

              第八條:操作人員進行起重機反轉、變幅、行走和吊鉤升降等動作前,應宣布音響信號暗示。

              第九條:起重機作業時,起重臂和重物下方禁止有人停留、作業或經過。重物吊運時,禁止從人上方經過。禁止用起重機載運人員。

              第十條:操作人員應按規則的起重功能作業,不得超載。在特殊狀況下需超載運用時,有必要經過驗算,有保證安全的技能辦法,并寫出專題報告,經項目部技能負責人批準,有專人在現場監護下,方可作業。

              第十一條:禁止運用起重機進行斜拉、斜吊和起吊地下埋設或凝結在地上上的重物以及其他不明分量的物體。現場澆注的混凝土構件或模板,有必要全部松動后方可起吊。

              第十二條:起吊重物應綁扎平穩、結實,不得在重物上再堆放或懸掛零散物件。易散落物件應運用吊籠柵門固定后方可起吊。標有綁扎方位的物件,應按符號綁扎后起吊。吊索與物件的夾角宜選用45°~60°,且不得小于30°,吊索與物件棱角之間應加墊塊。

              第十三條:起吊載荷到達起重機額外起分量的90%及以上時,應先將重物吊離地上200~500mm后,查看起重機的穩定性,制動器的牢靠性,重物的平穩性,綁扎的結實性,承認無誤后方可繼續起吊。對易晃動的重物應拴拉繩。

              第十四條:重物起升和下降速度應平穩、均勻,不得忽然制動。左右反轉應平穩,當反轉未停穩前不得作反向動作。非重力下降式起重機,不得帶載自在下降。

              第十五條:禁止起吊重物長期懸掛在空中,作業中遇突發故障,應采納辦法將重物降落到安全地方,并關閉發動機或切斷電源后進行檢修。在忽然停電時,應立即把一切控制器撥到零位,斷開電源總開關,并采納辦法使重物降到地上。

              第十六條:起重機運用的鋼絲繩,應有鋼絲繩制造廠簽發的產品技能功能和質量的證明文件。當無證明文件時,有必要經過試驗合格后方可運用。

              第十七條:起重機運用的鋼絲繩,其結構方式、規范及強度應契合該型起重機出廠說明書的要求。鋼絲繩與卷筒應銜接結實,放出鋼絲繩時,卷筒上應至少保存三圈,收放鋼絲繩時應避免鋼絲繩打環、扭結、彎折和亂繩,不得運用扭結、變形的鋼絲繩。

              第十八條:鋼絲繩當選用繩卡固接時,與鋼絲繩直徑匹配的繩卡的規范、數量應契合表1的規則。最后一個繩卡距繩頭的長度不得小于140mm。繩卡滑鞍(夾板)應在鋼絲繩承載時受力的一側,“U”型螺栓應在鋼絲繩的尾端,不得正反交錯。繩卡初次固定后,應待鋼絲繩受力后再度緊固,并宜擰緊到使兩繩直徑高度壓扁1/3。作業中應常常查看緊固狀況。

          與繩徑匹配的繩卡數                表1
          鋼絲繩直徑(mm)
          10以下
          10~20
          1~26
          28~36
          36~40
          最少繩卡數(個)
          3
          4
          5
          6
          7
          繩卡間距(mm)
          80
          140
          160
          220
          240


              第十九條:每班作業前,應查看鋼絲繩及鋼絲繩的銜接部位。當鋼絲繩在一個節距內斷絲根數到達或超越表2規則的根數時,應予作廢。當鋼絲繩外表銹蝕或磨損使鋼絲繩直徑顯著減少時,應將表2作廢規范按表3折減,并按折減后的斷絲數作廢。

           
          鋼絲繩報廢標準(一個節距內的斷絲數)    表2
          采用的安全系數
          鋼絲繩規格
          6×19+1
          6×37+1
          6×61+1
          交互捻
          同向捻
          交互捻
          同向捻
          交互捻
          同向捻
          6以下
          12
          6
          22
          11
          36
          18
          6~7
          14
          7
          26
          13
          38
          19
          7以上
          16
          8
          30
          15
          40
          20
           
          鋼絲繩銹蝕或磨損時報廢標準的折減系數       表3

           

          鋼絲繩表面銹蝕或磨損量(%)
          10
          15
          20
          25
          30~40
          大于40
          折減系數
          85
          75
          70
          60
          50
          報廢

              第二十條:向滾動的卷筒上環繞鋼絲繩時,不得用手拉或腳踩來引導鋼絲繩。鋼絲繩涂抹光滑脂,有必要在中止作業后進行。

              第二十一條:起重機的吊鉤和吊環禁止補焊。當呈現下列狀況之一時應替換:

              (1)外表有裂紋、破口;

              (2)風險斷面及鉤頸有永久變形;

              (3)掛繩處斷面磨損超越高度10%;

              (4)吊鉤襯套磨損超越原厚度50%;

              (5)心軸(銷子)磨損超越其直徑的3%~5%。

              第二十二條:當起重機制動器的制動鼓外表磨損達1.5~2.0mm(小直徑取小值,大直徑取大值)時,應替換制動鼓。同樣,當起重機制動器的制動帶磨損超越原厚度50%時,應替換制動帶。

              2.履帶式起重機

              第一條:起重機應在平坦堅實的地上上作業、行走和停放。在正常作業時,斜度不得大于3°,并應與溝渠、基坑堅持安全距離。

              第二條:起重機發動前要點查看項目應契合下列要求:

              (1)各安全防護設備及各指示儀表完全、無缺;

              (2)鋼絲繩及銜接部位契合規則;

              (3)燃油、光滑油、液壓油、冷卻水等添加充足;

              (4)各銜接件無松動。

              第三條:發動內燃機應遵守本規程的規則。

              第四條:內燃機發動后,應查看各儀表指示值,待作業正常再接合主離合器,進行空載作業,次序查看各作業機構及其制動器,承認正常后,方可作業。

              第五條:作業時,起重臂的最大仰角不得超越出廠說明書的規則。當無材料可查時,不得超越78°。

              第六條:起重機變幅應緩慢平穩,禁止在起重臂未停穩前變換檔位;起重機載荷到達額外起分量的90%及以上時,禁止下降起重臂。

              第七條:在起吊載荷到達額外起分量的90%及以上時,升降動作應慢速進行,并禁止同時進行兩種及以上動作。

              第八條:起吊重物時應先稍離地上試吊,當承認重物已掛牢,起重機的穩定性和制動器的牢靠性均良好,再繼續起吊。在重物升起過程中,操作人員應把腳放在制動踏板上,密切注意起升重物,避免吊鉤冒頂。當起重機中止作業而重物仍懸在空中時,即便制動踏板被固定,仍應腳踩在制動踏板上。

              第九條:選用雙機抬吊作業時,應選用起重功能相似的起重機進行。抬吊時應統一指揮,動作應配合和諧,載荷應分配合理,單機的起吊載荷不得超越答應載荷的80%。在吊裝過程中,兩臺起重機的吊鉤滑輪組應堅持筆直狀況。

              第十條:當起重機如需帶載行走時,載荷不得超越答應起分量的70%,行走路途應堅實平整,重物應在起重機正前方向,重物離地上不得大于500mm,并應拴好拉繩,緩慢行進。禁止長距離帶載行進。

              第十一條:起重機行走時,轉彎不應過急;當轉彎半徑過小時,應分次轉彎;當路面凹凸不平時,不得轉彎。

              第十二條:起重機上下坡道時應無載行走,上坡時應將起重臂仰角恰當放小,下坡時應將起重臂仰角恰當放大。禁止下坡空檔滑行。

              第十三條:作業后,起重臂應轉至順風方向,并降至40°~60°之間,吊鉤應提升到挨近頂端的方位,應關停內燃機,將各操作桿放在空檔方位,各制動器加穩妥固定,操作室和機棚應關門加鎖。

              第十四條:起重機轉移工地,應選用平板拖車運送。特殊狀況需自行轉移時,應卸去配重,拆短起重臂,主動輪應在后面,機身、起重臂、吊鉤等有必要處于制動方位,并應加穩妥固定。每行進500~1000m時,應對行走機構進行查看和光滑。

              第十五條:起重機經過橋梁、水壩、排水溝等構筑物時,有必要先查明答應載荷后再經過。必要時應對構筑物采納加固辦法。經過鐵路、地下水管、電纜等設備時,應鋪設木板維護,并不得在上面轉彎。

              第十六條:用火車或平板拖車運送起重機時,所用跳板的斜度不得大于15°;起重機裝上車后,應將反轉、行走、變幅等機構制動,并選用三角木楔緊履帶兩端,再結實綁扎;后部配重用枕木墊實,不得使吊鉤懸空搖擺。

              3.轎車、輪胎式起重機

              第一條:起重機行進和作業的場所應堅持平整堅實,并應與水溝、基坑堅持安全間隔。

              第二條:起重機發動前要點查看項目應契合下列要求:

              (1)各安全保護設備和指示外表完全無缺;

              (2)鋼絲繩及銜接部位契合規則;

              (3)燃油、潤滑油、液壓油及冷卻水添加足夠;

              (4)各銜接件無松動;

              (5)輪胎氣壓契合規則。

              第三條:發動內燃機應恪守本規程的規則。

              第四條:作業前,應悉數伸出支腿,并在撐腳板下墊方木,調整機體使回轉支承面的歪斜度在無載荷時不大于1/1000(水準泡居中)。支腿有定位銷的有必要插上。底盤為彈性懸掛的起重機,放支腿前應先收緊安穩器。

              第五條:作業中禁止扳動支腿操作閥。調整支腿有必要在無載荷時進行,并將起重臂轉至正前或正后方后再行調整。

              第六條:應根據所吊重物的重量和提高高度,調整起重臂長度和仰角,并應估量吊索和重物自身的高度,留出恰當空間。

              第七條:起重臂彈性時,應按規則程序進行,在伸臂的一起應相應下降吊鉤。當約束器宣布警報時,應當即中止伸臂。起重臂縮回時,仰角不宜太小。

              第八條:起重臂伸出后,出現前節臂桿的長度大于后節伸出長度時,有必要進行調整,消除不正常狀況后,方可作業。

              第九條:起重臂伸出后,或主副臂悉數伸出后,變幅時不得小于各長度所規則的仰角。

              第十條:轎車式起重機起吊作業時,轎車駕馭室內不得有人,重物不得逾越駕馭室上方,且不得在車的前方起吊。

              第十一條:選用自由(重力)下降時,載荷不得超越該工況下額外起重量的20%,并應使重物有操控地下降,下降中止前應逐步減速,不得運用緊急制動。

              第十二條:起吊重物到達額外起重量的50%及以上時,應運用低速檔。

              第十三條:作業中發現起重機歪斜、支腿不穩等異常現象時,應當即使重物下降,落在安全的地方,下降中禁止制動。

              第十四條:重物在空中需要較長期停留時,應將起升卷筒制動鎖住,操作人員不得脫離操作室。

              第十五條:起吊重物到達額外起重量的90%以上時,禁止一起進行兩種及以上的操作動作。

              第十六條:起重機帶載回轉時,操作應平穩,避免急劇回轉或中止,換向應在停穩后進行。

              第十七條:當輪胎式起重機帶載行走時,路途有必要平整堅實,載荷有必要契合出廠說明書的規則,重物離地上不得超越500mm,并應拴好拉繩,緩慢行進。

              第十八條:作業后,應將起重臂悉數縮回放在支架上,再收回支腿。吊鉤運用專用鋼絲繩掛牢;應將車架尾部兩撐桿別離撐在尾部下方的支座內,并用螺母固定;應將阻撓機身旋轉的銷式制動器刺進銷孔,并將取力器操作手柄放在脫開方位,最終應鎖住起重操作室門。

              第十九條:行進前,應查看并承認各支腿的收存無松動,輪胎氣壓應契合規則。行進時水溫應在80~90℃范圍內,水溫未到達80℃時,不得高速行進。

              第二十條:行進時應堅持中速,不得緊急制動,過鐵道口或崎嶇路面時應減速,下坡時禁止空檔滑行,倒車時應有人監護。

              第二十一條:行進時,禁止人員在底盤走臺上站立或蹲坐,并不得堆積物料。

              4.塔式起重機

              第一條:起重機的軌跡根底應契合下列要求:

              (1)路基承載才能:輕型(起重量30kN以下)應為60~100kPa;中型(起重量(31~150KN)應為101~200kPa;重型(起重量150kN以上)應為200kPa以上;

              (2)每間隔6m應設軌距拉桿一個,軌距答應誤差為公稱值的l/l000,且不超越±3mm;

              (3)在縱橫方向上,鋼軌頂面的歪斜度不得大于1/1000;

              (4)鋼軌接頭空隙不得大于4mm,并應與另一側軌跡接頭錯開,錯開間隔不得小于1.5m,接頭處應架在軌枕上,兩軌頂高度差不得大于2mm;

              (5)距軌跡終端lm處有必要設置緩沖止擋器,其高度不該小于行走輪的半徑;在距軌跡終端2m處有必要設置限位開關碰塊;

              (6)魚尾板銜接螺栓應緊固,墊板應固定牢靠。

              第二條:起重機的混凝土根底應契合下列要求:

              (1)混凝土強度等級不低于C35;

              (2)根底外表平整度答應誤差1/1000;

              (3)埋設件的方位、標高和筆直度以及施工工藝契合出廠說明書要求。

              第三條:起重機的軌跡根底或混凝土根底應檢驗合格后,方可運用。

              第四條:起重機的軌跡根底兩旁、混凝土根底周圍應構筑邊坡和排水設備,并應與基坑堅持一定安全間隔。

              第五條:起重機的金屬結構、軌跡及一切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應有牢靠的接地設備,接地電阻值不該大于4Ω。

              第六條:起重機的拆裝有必要由取得建造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拆裝資質證書的專業單位進行,作業時應有技能和安全人員在場監護。

              第七條:起重機拆裝前,應依照出廠說明書的有關規則,編制裝、拆作業辦法、質量要求和安全技能辦法,經項目部技能負責人審批后,作為裝、拆作業技能計劃,并向全體作業人員交底。

              第八條:裝、拆作業前查看項目應契合下列要求:

              (1)路基和軌跡鋪設或混凝土根底應契合技能要求;

              (2)對所拆裝起重機的各組織、各部位、結構焊縫、重要部位螺栓、銷軸、卷揚組織和鋼絲繩、吊鉤、吊具以及電氣設備、線路等進行查看,使風險掃除于裝、拆作業之前;

              (3)對自升塔式起重機頂升液壓體系的液壓缸和油管、頂升套架結構、導向輪、頂升撐腳(爬爪)等進行查看,及時處理存在的間題;

              (4)對選用旋轉塔身法所用的主副地錨架、起落塔身卷揚鋼絲繩以及起升組織制動體系等進行查看,承認無誤后方可運用;

              (5)對裝、拆人員所運用的東西、安全帶、安全帽等進行查看,不合格者當即替換;

              (6)查看裝、拆作業中裝備的起重機、運送轎車等輔助機械應狀況良好,技能性能應確保拆裝作業的需要;

              (7)裝、拆現場電源電壓、運送路途、作業場所等應具有裝、拆作業條件;

              (8)安全監督崗的設置及安全技能辦法的貫徹落實已到達要求。

              第九條:起重機的裝、拆作業應在白日進行。當遇勁風、濃霧和雨、雪等惡劣氣候時,應中止作業。

              第十條:指揮人員應了解裝、拆作業計劃,恪守裝、拆工藝和操作規程,運用正確的指揮信號進行指揮。一切參與裝、拆作業的人員,都應聽從指揮,如發現指揮信號不清或有錯誤時,應中止作業,待聯系清楚后再進行。

              第十一條:裝、拆人員在進入作業現場時,應正確穿戴安全防護用品,高處作業時應系好安全帶,了解并認真執行裝、拆工藝和操作規程,當發現異常狀況或疑難問題時,應及時向技能負責人反映,不得自行其是,應避免處理不妥而造成事端。

              第十二條:在裝、拆上回轉、小車變幅的起重臂時,應根據出廠說明書的裝、拆要求進行,并應堅持起重機的平衡。

              第十三條:選用高強度螺栓銜接的結構,應運用原廠制造的銜接螺栓,自制螺栓應有質量合格的實驗證明;不然,不得運用。銜接螺栓時,應選用扭矩扳手或專用扳手,并應按裝配技能要求擰緊。

              第十四條:在裝、拆作業進程中,當遇氣候劇變、忽然停電、機械毛病等意外狀況,短時間不能持續作業時,有必要使已裝、拆的部位到達安穩狀態并固定牢靠,經查看承認無風險后,方可中止作業。

              第十五條:設備起重機時,有必要將大車行走緩沖止擋器和限位開關碰塊設備結實、牢靠,并應將各部位的欄桿、渠道、扶桿、護圈等安全防護設備裝齊。

              第十六條:在撤除因損壞或其他原因而不能用正常辦法拆開的起重機時,有必要依照技能部門同意的安全拆開計劃進行。

              第十七條:起重機設備進程中,有必要分階段進行技能檢驗。整機設備結束后,應進行整機技能檢驗和調整,各組織動作應正確、平穩、無異響,制動牢靠,各安全設備應靈敏有用;在無載荷狀況下,塔身和根底平面的筆直度答應誤差為4/1000,經分階段及整機檢驗合格后,應填寫檢驗記載,經技能負責人審查簽證后,方可交付運用。

              第十八條:起重機塔身升降時,應契合下列要求:

              (1)升降作業進程,有必要有專人指揮,專人照看電源,專人操作液壓體系,專人拆裝螺栓。非作業人員不得登上頂升套架的操作渠道。操作室內應只準一人操作,有必要聽從指揮信號。

              (2)升降應在白日進行,特殊狀況需在夜間作業時,應有充沛的照明。

              (3)風力在四級及以上時,不得進行升降作業。在作業中風力忽然增大到達四級時,有必要當即中止,并應緊固上、下塔身各銜接螺栓。

              (4)頂升前應預先放松電纜,其長度宜大于頂升總高度,并應緊固好電纜卷筒。下降時應當令收緊電纜。

              (5)升降時,有必要調整好頂升套架滾輪與塔身規范節的空隙,并應按規則使起重臂和平衡臂處于平衡狀態,并將回轉組織制動住,當回轉臺與塔身規范節之間的最終一處銜接螺栓(銷子)拆開困難時,應將其對角方向的螺栓從頭刺進,再采納其他辦法。不得以旋轉起重臂動作來松動螺栓(銷子)。

              (6)升降時,頂升撐腳(爬爪)就位后,應插上安全銷,方可持續下一動作。

              (7)升降結束后,各銜接螺栓應按規則扭力緊固,液壓操作桿回到中心方位,并堵截液壓升降組織電源。

              第十九條:起重機的附著錨固應契合下列要求:

              (1)起重機附著的建筑物,其錨固點的受力強度應滿意起重機的設計要求。附著桿系的布置方法、相互間隔和附著間隔等,應按出廠說明書規則執行。有變動時,應另行設計。

              (2)裝設附著結構和附著桿件,應選用經緯儀丈量塔身筆直度,并應選用附著桿進行調整,在最高錨固點以下筆直度答應誤差為2/1000。

              (3)在附著結構和附著支座布設時,附著桿歪斜角不得超越10°。

              (4)附著結構宜設置在塔身規范節銜接處,箍緊塔身。塔架對角處在無斜撐時應加固。

              (5)塔身頂升接高到規則錨固間隔時,應及時增設與建筑物的錨固設備。塔身高出錨固設備的自由端高度,應契合出廠說明書的規則。

              (6)起重機作業進程中,應經常查看錨固設備,發現松動或異常狀況時,應當即中止作業,毛病未掃除,不得持續作業。

              (7)拆開起重機時,應跟著下降塔身的進程拆開相應的錨固設備。禁止在落塔之前先拆一切的錨固設備。

              (8)遇有六級及以上勁風時,禁止設備或拆開錨固設備。

              (9)錨固設備的設備、拆開、查看和調整,均應有專人負責,作業時應系安全帶和戴安全帽,并應恪守高處作業有關安全操作的規則。

              (10)軌跡式起重機作附著式運用時,應提高軌跡根底的承載才能和堵截行走組織的電源,并應設置阻擋行走輪移動的支座。

              第二十條:起重機內爬高時應契合下列要求:

              (1)內爬高作業應在白日進行。風力在五級及以上時,應中止作業。

              (2)內爬高時,應加強機上與機下之間的聯系以及上部樓層與下部樓層之間的聯系,遇有毛病及異常狀況,應當即停機查看,毛病未掃除,不得持續爬高。

              (3)內爬高進程中,禁止進行起重機的起升、回轉、變帽等各項動作。

              (4)起重機爬高到指定樓層后,應當即拔出塔身底座的支承梁或支腿,經過內爬高結構固定在樓板上,并應頂緊導向設備或用楔塊塞緊。

              (5)內爬高塔式起重機的固定間隔不宜小于3個樓層。

              (6)對固定內爬高結構的樓層樓板,在樓板下面應增設支柱作暫時加固。放置起重機底座支承梁的樓層下方兩層樓板,也應設置支柱作暫時加固。

              (7)每次內爬高結束后,樓板上遺留下來的開孔,應當即選用鋼筋混凝土封閉。

              (8)起重機完結內爬高作業后,應查看內爬高結構的固定、底座支承梁的緊固以及樓板暫時支撐的安定等,承認牢靠后,方可進行吊裝作業。

              第二十一條:每月或接連大雨后,應及時對軌跡根底進行全面查看,查看內容包括:軌距誤差,鋼軌頂面的歪斜度,軌跡根底的彈性沉陷,鋼軌的不直度及軌跡的經過性能等。對混凝土根底應查看其是否有不均勻的沉降。

              第二十二條:應堅持起重機上一切安全設備靈敏有用,如發現失靈的安全設備,應及時修復或替換。一切安全設備調整后,應加封(火漆或鉛封)固定,禁止擅自調整。

              第二十三條:配電箱應設置在軌跡中部,電源電路中應裝設錯相及斷相保護設備及緊急斷電開關,電纜卷筒應靈活有用,不得拖纜。

              第二十四條:起重機在無線電臺、電視臺或其它強電磁波發射天線鄰近施工時,與吊鉤觸摸的作業人員,應戴絕緣手套和穿絕緣鞋,并應在吊鉤上掛接暫時放電設備。

              第二十五條:當同一施工地址有兩臺以上起重機時,應堅持兩機間任何接近部位(包括吊重物)間隔不得小于2m。

              第二十六條:起重機作業前,應查看軌跡根底平直無沉陷,魚尾板銜接螺栓及道釘無松動,并應清除軌跡上的障礙物,松開夾軌器并向上固定好。

              第二十七條:發動前要點查看項目應契合下列要求:

              (1)金屬結構和作業組織的外觀狀況正常;

              (2)各安全設備和各指示外表完全無缺;

              (3)各齒輪箱、液壓油箱的油位契合規則;

              (4)主要部位銜接螺栓無松動;

              (5)鋼絲繩磨損狀況及各滑輪穿繞契合規則;

              (6)供電電纜無破損。

              第二十八條:送電前,各操控器手柄應在零位。當接通電源時,應選用試電筆查看金屬結構部分,承認無漏電后,方可上機。

              第二十九條:作業前,應進行空載作業,實驗各作業組織是否作業正常,有無噪聲及異響,各組織的制動器及安全防護設備是否有用,承認正常后方可作業。

              第三十條:起吊重物時,重物和吊具的總重量不得超越起重機相應起伏下規則的起重量。

              第三十一條:應根據起吊重物和現場狀況,選擇恰當的作業速度,操作各操控器時應從中止點(零點)開始,順次逐級添加速度,禁止越檔操作。在變換作業方向時,應將操控器手柄扳到零位,待電動機停轉后再轉向另一方向,不得直接變換作業方向、忽然變速或制動。

              第三十二條:在吊鉤提高、起重小車或行走大車運轉到限位設備前,均應減速緩行到中止方位,并應與限位設備堅持一定間隔(吊鉤不得小于1m,行走輪不得小于2m)。禁止選用限位設備作為中止運轉的操控開關。

              第三十三條:動臂式起重機的起升、回轉、行走可一起進行,變幅應單獨進行。每次變幅后應對變幅部位進行查看。答應帶載變幅的,當載荷到達額外起重量的90%及以上時,禁止變幅。

              第三十四條:提高重物,禁止自由下降。重物就位時,可選用慢就位組織或運用制動器使之緩慢下降。

              第三十五條:提高重物作水平移動時,應高出其跨過的障礙物0.5m以上。

              第三十六條:對于無中央集電環及起升組織不設備在回轉部分的起重機,在作業時,不得順一個方向接連回轉。

              第三十七條:裝有上、下兩套操作體系的起重機,不得上、下一起運用。

              第三十八條:作業中,當停電或電壓下降時,應當即將操控器扳到零位,并堵截電源。如吊鉤上掛有重物,應稍松稍緊重復運用制動器,使重物緩慢地下降到安全地帶。

              第三十九條:選用渦流制動調速體系的起重機,不得長期運用低速檔或慢就位速度作業。

              第四十條:作業中如遇六級及以上勁風或陣風,應當即中止作業,鎖緊夾軌器,將回轉組織的制動器完全松開,起重臂應能隨風轉動。對輕型俯仰變幅起重機,應將起重臂落下并與塔身結構鎖緊在一起。

              第四十一條:作業中,操作人員暫時脫離操作室時,有必要堵截電源,鎖緊夾軌器。

              第四十二條:起重機載人專用電梯禁止超員,其斷繩保護設備,有必要牢靠。當起重機作業時,禁止開動電梯。電梯停用時,應降至塔身底部方位,不得長期懸在空中。

              第四十三條:作業結束后,起重機應停放在軌跡中心方位,起重臂應轉到順風方向,并松開回轉制動器,小車及平衡重應置于非作業狀態,吊鉤宜升到離起重臂頂端2~3m處。

              第四十四條:停機時,應將每個操控器撥回零位,順次斷開各開關,封閉操作室門窗,下機后,應鎖緊夾軌器,使起重機與軌跡固定,斷開電源總開關,打開高空指示燈。

              第四十五條:檢修人員上塔身、起重臂、平衡臂等高空部位查看或修理時,有必要系好安全帶。

              第四十六條:在寒冷季節,對停用起重機的電動機、電器柜、變阻器箱、制動器等,應嚴密遮蓋。

              第四十七條:動臂式和尚未附著的自升式塔式起重機,塔身上不得懸掛標語牌。

              5.卷揚機

              第一條:卷揚機的作業方位應平整堅實,宜遠離風險作業區,并應搭設防雨操作棚。卷揚機設備基座應平穩結實,周圍排水疏通。操作人員的方位應能看清指揮人員和拖動或起吊的物件。

              第二條:當因施工條件約束,卷揚機作業方位距施作業業區較近時,操作棚除應有防雨辦法外,還應選用不小于50mm厚木板設置抗沖擊棚頂或選用兩層棚頂,上層棚頂應具有抗沖擊才能,上、下兩層棚頂間隔應不小于600mm。

              第三條:固定卷揚機的地錨應結實牢靠,不得以樹木、電桿替代地錨。

              第四條:從卷揚機卷筒中心線到第一個導向滑輪的間隔,帶槽卷筒應大于卷筒寬度的15倍;無槽卷筒應大于卷筒寬度的20倍。當鋼絲繩在卷筒中心方位時,滑輪的方位應與卷筒軸線筆直,其筆直度答應誤差為6°;不然,應設置輔助導向輪。

              第五條:運用皮帶或開式齒輪傳動的部分,均應設防護罩,導向滑輪不得用開口拉板式滑輪。

              第六條:鋼絲繩應與卷筒及吊籠(吊籃)銜接結實,在運轉中應架起,使之不拖地和不被水浸泡且不得與機架摩擦。經過路途時,應設置過路保護設備。禁止在鋼絲繩運轉區域內堆積物料。

              第七條:卷揚機繩筒應設置避免鋼絲繩滑脫的保險設備。

              第八條:禁止運用倒順開關作為卷揚機的操控開關。運用攜帶式按鈕開關等操控設備,有必要運用不大于36V的安全電壓,其引線長度不得超越5m。

              第九條:以動力正回轉的卷揚機,卷筒旋轉方向應與操作開關上指示的方向一致。

              第十條:作業前,應查看卷揚機與地上的固定,彈性聯軸不得松曠。并應查看安全設備、防護設備、電氣線路、接零或接地線、制動設備和鋼絲繩等,悉數合格后方可運用。

              第十一條:在卷揚機制動操作桿的行程范圍內,不得有障礙物或阻卡現象。

              第十二條:卷筒上的鋼絲繩應排列規整,當堆疊或斜繞時,應停機從頭排列,禁止在轉動中用手拉腳踩鋼絲繩。提高鋼絲繩不得接長運用。端頭與卷筒運用壓緊設備卡牢,在卷筒上應能按順序排列規整。當吊籃(吊籠)處于作業最低方位時,卷筒上的鋼絲繩應不少于三圈。

              第十三條:作業中,任何人不得跨過正在作業的卷揚鋼絲繩。物件或吊籠提高后,操作人員不得脫離操作方位,物件或吊籠下面禁止人員停留或經過。歇息時應將物件或吊籠降至地上。

              第十四條:作業中如發現異響、制動不靈、制動帶或軸承等溫度劇烈上升等異常狀況時,應當即停機查看,掃除毛病后方可運用。

              第十五條:作業中停電時,應堵截電源,將提高物件或吊籠降至地上。

              第十六條:作業結束,應將提高吊籠或物件降至地上,并應堵截電源,鎖好開關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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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移動版:起重吊裝及垂直運輸機械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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