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作業的安全風險告知
一)、存在的危險源及突發事端要素
二)、安全注意事項
1.起重吊裝的指揮人員有必要持證上崗,作業時應與操作人員密切配合,履行規則的指揮信號。操作人員應按照指揮人員的信號進行作業,當信號不清或錯誤時,操作人員可拒絕履行。
2.起動前重點查看項目應契合下列要求:
(1)金屬結構和作業組織的外觀狀況正常;
(2)各安全設備和各指示外表徹底完好;
(3)各齒輪箱、液壓油箱的油位契合規則;
(4)首要部位銜接螺栓無松動;
(5)鋼絲繩磨損狀況及各滑輪穿繞契合規則;
3.作業前,應進行空載作業,試驗各作業組織是否正常,有無噪聲及異響,各組織的制動器及安全防護設備是否有用,承認正常后方可作業。
4.起吊重物時,重物和吊具的總分量不得超越起重機相應起伏下規則的起分量。
5.應根據起吊重物和現場狀況,挑選適當的作業速度,操作各控制器時應從中止點(零點)開端,依次逐級增加速度,禁止越檔操作。在改換作業方向時,應將控制器手柄扳到零位,待電動機停轉后再轉向另一方向,不得直接改換作業方向、忽然變速或制動。
6.在吊鉤提高、起重小車或行走大車運轉到限位設備前,均應減速緩行到中止位置,并應與限位設備堅持必定間隔(吊鉤不得小于1m,行走輪不得小于2m)。禁止選用限位設備作為中止運轉的控制開關。
7.動臂式起重機的起升、反轉、行走可一起進行,變幅應單獨進行。每次變幅后應對變幅部位進行查看。允許帶載變幅的,當載荷到達額外分量的90%及以上時,禁止變幅。
8.提高重物,禁止自在下降。重物就位時,可選用慢就位組織或利用制動器使之緩慢下降。
9.提高重物作水平移動時,應高出其跨過的障礙物0.5m以上。
10.裝有上、下兩套操作系統的起重機,不得上、下一起運用。
11.選用渦流制動調速系統的起重機,不得長期運用低速檔或慢就位速度作業。
12.作業中如遇五級及以上勁風或陣風,應立即中止作業,鎖緊夾軌器,將反轉組織的制動器徹底松開,起重臂應能隨風轉動。對輕型俯仰變幅起重機,應將起重臂落下并與塔身結構鎖緊在一起。
13.作業中,操作人員臨時離開操作室,有必要堵截電源,鎖緊夾軌器。
14.起重機的變幅指示器、力矩限制器、起分量限制器以及各種行程限位開關等安全保護設備,應完成徹底、靈敏牢靠,不得隨意調整或撤除。禁止利用限制器和限位設備替代操作組織。
15.起重機作業時,起重臂和重物下方禁止有人停留、作業或經過。重物吊運時,禁止從人上方經過。禁止用起重機載運人員。
16.禁止運用起重機進行斜拉、斜吊和起吊地下埋設或凝結在地上上的重物以及其他不明分量的物體。現場澆注的混凝土構件或模板,有必要全部松動后方可起吊。
17.禁止起吊重物長期懸停在空中,作業中遇突發故障,應采納辦法將重物降落到安全地方,并封閉發動機或堵截電源后進行檢修。在忽然停電時,應立即把所有控制器撥到零位,斷開電源總開關,并采納辦法使重物降到地上。
18.操作室遠離地上的起重機,在正常指揮產生困難時,地上及作業層(高空)的指揮人員均選用對講機等有用的通訊聯絡進行指揮。
19.停機時,應將每個控制器撥回零位,依次斷開各開關,封閉操作室門窗,斷開電源總開關,翻開高空指示燈。
20.檢修人員上塔身、起重臂、平衡臂等高空部位查看或修補時,有必要系好安全帶。
三)、從業人員的權力和責任
1、享有的權力
(1)享受工傷穩妥待遇和人身損傷索賠權;(2)危險要素和應急辦法的知情權;
(3)安全辦理的批評、檢舉、控告權;(4)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權;
(5)獲得安全出產教育和訓練的權力;(6)對本項目安全出產作業的主張權。
2、應恪守的責任
(1)自覺尊規的責任,即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應當恪守本項目的安全出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辦理,正確佩戴和運用勞動防護用品;
(2)自覺學習安全出產常識的責任,要求掌握本職作業所需的安全出產常識,提高安全出產技術,增強事端預防和應急處理才能;
(3)危險陳述責任,即發現事端隱患或許其它不安全要素時,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出產辦理人員或許本項目負責人陳述。
一)、存在的危險源及突發事端要素
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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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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潛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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潛在事故突發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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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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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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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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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吊裝作業無方案,未經項目相關部門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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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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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穩砸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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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礎不穩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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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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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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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鋼絲繩磨損、斷絲超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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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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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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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機無超高和力矩限制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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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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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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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鉤無保險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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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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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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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具使用不合理,繩徑倍數不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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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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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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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機無證上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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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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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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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處作業無信號傳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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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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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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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載起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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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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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體打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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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重時吊點選擇不當,夾角不符合要求、操作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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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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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械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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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臂下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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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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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械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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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業人員捆綁未戴手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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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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傾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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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部件豎向結構重心高度偏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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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安全注意事項
1.起重吊裝的指揮人員有必要持證上崗,作業時應與操作人員密切配合,履行規則的指揮信號。操作人員應按照指揮人員的信號進行作業,當信號不清或錯誤時,操作人員可拒絕履行。
2.起動前重點查看項目應契合下列要求:
(1)金屬結構和作業組織的外觀狀況正常;
(2)各安全設備和各指示外表徹底完好;
(3)各齒輪箱、液壓油箱的油位契合規則;
(4)首要部位銜接螺栓無松動;
(5)鋼絲繩磨損狀況及各滑輪穿繞契合規則;
3.作業前,應進行空載作業,試驗各作業組織是否正常,有無噪聲及異響,各組織的制動器及安全防護設備是否有用,承認正常后方可作業。
4.起吊重物時,重物和吊具的總分量不得超越起重機相應起伏下規則的起分量。
5.應根據起吊重物和現場狀況,挑選適當的作業速度,操作各控制器時應從中止點(零點)開端,依次逐級增加速度,禁止越檔操作。在改換作業方向時,應將控制器手柄扳到零位,待電動機停轉后再轉向另一方向,不得直接改換作業方向、忽然變速或制動。
6.在吊鉤提高、起重小車或行走大車運轉到限位設備前,均應減速緩行到中止位置,并應與限位設備堅持必定間隔(吊鉤不得小于1m,行走輪不得小于2m)。禁止選用限位設備作為中止運轉的控制開關。
7.動臂式起重機的起升、反轉、行走可一起進行,變幅應單獨進行。每次變幅后應對變幅部位進行查看。允許帶載變幅的,當載荷到達額外分量的90%及以上時,禁止變幅。
8.提高重物,禁止自在下降。重物就位時,可選用慢就位組織或利用制動器使之緩慢下降。
9.提高重物作水平移動時,應高出其跨過的障礙物0.5m以上。
10.裝有上、下兩套操作系統的起重機,不得上、下一起運用。
11.選用渦流制動調速系統的起重機,不得長期運用低速檔或慢就位速度作業。
12.作業中如遇五級及以上勁風或陣風,應立即中止作業,鎖緊夾軌器,將反轉組織的制動器徹底松開,起重臂應能隨風轉動。對輕型俯仰變幅起重機,應將起重臂落下并與塔身結構鎖緊在一起。
13.作業中,操作人員臨時離開操作室,有必要堵截電源,鎖緊夾軌器。
14.起重機的變幅指示器、力矩限制器、起分量限制器以及各種行程限位開關等安全保護設備,應完成徹底、靈敏牢靠,不得隨意調整或撤除。禁止利用限制器和限位設備替代操作組織。
15.起重機作業時,起重臂和重物下方禁止有人停留、作業或經過。重物吊運時,禁止從人上方經過。禁止用起重機載運人員。
16.禁止運用起重機進行斜拉、斜吊和起吊地下埋設或凝結在地上上的重物以及其他不明分量的物體。現場澆注的混凝土構件或模板,有必要全部松動后方可起吊。
17.禁止起吊重物長期懸停在空中,作業中遇突發故障,應采納辦法將重物降落到安全地方,并封閉發動機或堵截電源后進行檢修。在忽然停電時,應立即把所有控制器撥到零位,斷開電源總開關,并采納辦法使重物降到地上。
18.操作室遠離地上的起重機,在正常指揮產生困難時,地上及作業層(高空)的指揮人員均選用對講機等有用的通訊聯絡進行指揮。
19.停機時,應將每個控制器撥回零位,依次斷開各開關,封閉操作室門窗,斷開電源總開關,翻開高空指示燈。
20.檢修人員上塔身、起重臂、平衡臂等高空部位查看或修補時,有必要系好安全帶。
三)、從業人員的權力和責任
1、享有的權力
(1)享受工傷穩妥待遇和人身損傷索賠權;(2)危險要素和應急辦法的知情權;
(3)安全辦理的批評、檢舉、控告權;(4)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權;
(5)獲得安全出產教育和訓練的權力;(6)對本項目安全出產作業的主張權。
2、應恪守的責任
(1)自覺尊規的責任,即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應當恪守本項目的安全出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辦理,正確佩戴和運用勞動防護用品;
(2)自覺學習安全出產常識的責任,要求掌握本職作業所需的安全出產常識,提高安全出產技術,增強事端預防和應急處理才能;
(3)危險陳述責任,即發現事端隱患或許其它不安全要素時,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出產辦理人員或許本項目負責人陳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