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作業安全教育訓練
一、起重吊裝作業定義
起重吊裝作業是指在施作業業中,利用起重設備把已綁扎好的重物(材料、構件、設備等)吊起來,經過起重設備的作業(運轉),把重物吊運到指定位置或就坐落設備部位的過程。(起重吊裝包含結構吊裝和設備吊裝)。
二、起重吊裝作業的特色
起重吊裝作業是修建施工中一項危險性大、專業性強的專項施工工程,它具有作業環境條件多變、施作業業范圍廣、活動空間大、起重的重物形狀多種多樣、分量不一、施工技術復雜、穿插作業、施工難度大、作業人員登高作業危險等特色。
三、產生事端的首要原因
1、沒有針對作業條件和工程的實際狀況仔細編制專項計劃和作業指導書,或許計劃過于簡略不能具體指導施工。
2、對選用的起重設備或起重機扒桿沒有進行規劃、核算,不契合施工、規劃要求,沒有進行查驗或試吊,運用中不能滿足所吊荷載的要求。
3、鋼絲繩、吊索具選用不妥,綁縛不妥不牢或地錨埋設不契合規劃要求。
4、司機、指揮、起重工未經訓練、取證,不懂專業常識,違反操作規程,違章指揮,違章作業。
5、高處懸空作業、臨邊作業無安全防護辦法。作業人員無個人安全勞動保護用品。
6、起重設備本身存在的缺陷以及各類安全設備、限位設備及防護設備的失靈。
四、起重機械
起重機械的挑選是起重吊裝計劃中的一項重要內容。起重機械安全的辦理與運用是施工出產中的重要作業,因安全辦理和運用不妥,常產生以下事端,如:斷臂事端,傾翻倒塌事端,彼此磕碰事端,重物丟失事端,脫鉤事端,脫繩、斷繩事端,吊鉤開裂等設備事端。
施工現場,起重吊裝作業常用的起重機有塔吊(附著式、內爬式、行走式)、履帶吊、輪胎吊,卷揚機、門式起重機、架橋機,以及在特別狀況下的液壓頂升和土法吊裝的獨腳扶桿等。
①起重機械(塔吊、龍門吊、架橋機)按照施工計劃的要求選型,應挑選有資質的和安全許可證的單位進行設備,設備前要編制安(拆)專項計劃,實行批閱程序,設備后需進行試作業、試驗、自檢,承認合格后,作好記載、簽字。
②自檢后需申報,報請具有起重機械檢測資質的檢測單位進行檢測,合格后核發許可證或準用證,才可投入施工運用。
③經查看要承認起重機的變幅指示器、力矩限制器、起分量限制器以及各種行程限位開關等安全保護設備應完好徹底、靈敏牢靠,不得隨意調整和撤除。限位器包含(超高、變幅、小車變幅、動臂變幅、行走限位等),穩妥設備包含吊鉤穩妥、卷筒穩妥、爬梯護圈及附樣設備。
五、鋼絲繩
1、起重機運用的鋼絲繩,應有制造廠簽發的產品技術功能和質量的證明文件,當無證明文件時,有必要經過試驗合格后方可運用。
2、起重機運用的鋼絲繩,其結構方式、規范及強度應契合該型起重機運用說明書的要求。鋼絲繩與卷筒應銜接結實,放出鋼絲繩時,卷筒上至少保存三圈。收放鋼絲繩時應防止鋼絲繩打環、扭結、彎折和亂繩。不得運用扭結、變形的鋼絲繩。
3、起重用鋼絲繩應作定時查看。當鋼絲繩斷絲根數在一個節距中到達或超越10%,(見附表)應予作廢。鋼絲繩作廢規范(一個節距內的斷絲數)。
當鋼絲繩外表全銹蝕或磨損使鋼絲繩直徑顯著減少時,到達或超越40%,以及有死彎、結構變形、繩芯擠出等狀況時,應作廢中止運用。鋼絲繩銹蝕或磨損時作廢規范的折減系數。
六、吊點
正確挑選重物的吊點,能使重物在起吊后堅持平衡,重心的穩定,可防止吊載失穩,吊載搖擺沖擊和翻轉作業中造成的砸、撞、碰、擠、壓等各種傷亡事端。
1、起吊前要根據重物的外形、重心及工藝要求挑選吊點,并在計劃中經過核算進行規則。
2、吊點是在重物起吊、翻轉、移位等作業中都有必要運用的,吊點的挑選應與重物的重心在同一垂直線上,且吊點應在重心之上(吊點與重物重心的連線和重物的橫截面成垂直),使重物垂直起吊,制止斜吊。
3、當選用幾個吊點起吊時,應使各吊點的合力效果點在重物重心的位置上,有必要正確核算每根吊索的長度,使重物在吊裝過程中始終堅持穩定位置。
4、當選用雙機抬吊時,應選用起重功能相同或相似的起重機進行,經過規劃、核算正確挑選吊點,使載荷分配合理,單機的起吊荷載不得超越允許荷載的80%。抬吊應統一指揮、同步進行,兩臺起重機的吊鉤滑輪應堅持垂直狀況。
5、構件需用鋼絲繩綁縛時,有必要對棱角處采納保護辦法,防止堵截鋼絲繩。鋼絲繩作吊索時,安全系數K=6~8。
七、司機、指揮
吊裝作業是由指揮人員,起重機司機和司索人員集體配合的集體作業,要求起重作業人員不僅應具有基本文化常識和身體條件,還有必要了解有關法規和規范,學習起重作業安全技術理論和常識,掌握實際操作和安全救助等技術。
1、吊裝作業的指揮人員、起重機司機及司索工人歸于特別作業人員。有必要經國家質量技術監督主管部分專門訓練,查核獲得合格證書方可上崗獨立作業。合格證書和訓練內容,有必要與司機所駕駛的起重機類型相符。
2、轎車吊有必要由起重機司機駕駛,禁止轎車司機與起重機司機彼此替代(司機持有兩種證件的除外)
3、吊裝作業有必要履行規則的指揮信號,操作人員應當按照指揮人員的信號進行作業,當信號不清或作業錯誤時,操作人員可拒絕履行。操作室遠離地上的起重機,在正常指揮產生困難時,地上及作業層(高空)的指揮人員均應選用對講機等有用的通訊聯絡進行指揮。
八、起重作業
1、操作人員在作業前有必要對作業現場環境、行進路途和架空電線,修建物以及構件分量和散布狀況進行全面的了解,并有交底記載。
2、在露天以及五級以上勁風或大雪、大霧等惡劣天氣時,應中止起重作業。風雨雪往后作業前,應先試吊,承認制動器靈敏度,其他安全設備有用,牢靠后方可進行作業。
3、起重機作業時,起重臂和重物下方禁止有人停留,作業或經過。重物吊運時,禁止從人上方經過。禁止用起重機載運人員。
4、操作人員應按照規則的起重功能作業,不得超載。禁止運用起重機進行斜拉,斜吊和地下埋設或凝結在地上上以及其他不明分量的物體。
5、起重吊物應綁扎平穩、結實、不得在重物上堆積零星物件,易散落的物件應運用吊籠起吊。吊索與物件的夾角宜選用45-60度,且不得小于30度,吊索與物體棱角處之間應加墊隔離。
6、重物起升和下降速度應平穩、均勻,不得忽然制動。左右反轉應平穩。
7、禁止吊物長期懸掛在空中,作業中遇到突發故障,應采納辦法將重物降落到安全地方,并封閉發動機或堵截電源后進行修補。
8、起重機不得靠近架空線路作業,其任何部位與架空輸電線路的安全間隔不得小于下表。起重機與架空輸電導線的安全間隔。
9、同一地點有兩臺以上塔吊施工時,應堅持兩機間任何接近部位(包含吊重物)間隔不得小于2m。兩臺相同的塔吊其起重臂端部之間大于4m。
10、作業結束后(下班后)起重臂應轉到順風的方向,松開反轉制動器,小車收處于非作業狀況,吊鉤宜升至離起重臂頂端2-3m處。行走式起重機應鎖緊夾軌器,使起重機與軌跡固定,斷開電源總開關,翻開高空指示燈。
九、安全風險告知
一)、存在的危險源及突發事端要素
二)、安全注意事項
1.起重吊裝的指揮人員有必要持證上崗,作業時應與操作人員密切配合,履行規則的指揮信號。操作人員應按照指揮人員的信號進行作業,當信號不清或錯誤時,操作人員可拒絕履行。
2.起動前重點查看項目應契合下列要求:
(1)金屬結構和作業組織的外觀狀況正常;
(2)各安全設備和各指示外表徹底完好;
(3)各齒輪箱、液壓油箱的油位契合規則;
(4)首要部位銜接螺栓無松動;
(5)鋼絲繩磨損狀況及各滑輪穿繞契合規則;
3.作業前,應進行空載作業,試驗各作業組織是否正常,有無噪聲及異響,各組織的制動器及安全防護設備是否有用,承認正常后方可作業。
4.起吊重物時,重物和吊具的總分量不得超越起重機相應起伏下規則的起分量。
5.應根據起吊重物和現場狀況,挑選適當的作業速度,操作各控制器時應從中止點(零點)開端,依次逐級增加速度,禁止越檔操作。在改換作業方向時,應將控制器手柄扳到零位,待電動機停轉后再轉向另一方向,不得直接改換作業方向、忽然變速或制動。
6.在吊鉤提高、起重小車或行走大車運轉到限位設備前,均應減速緩行到中止位置,并應與限位設備堅持必定間隔(吊鉤不得小于1m,行走輪不得小于2m)。禁止選用限位設備作為中止運轉的控制開關。
7.動臂式起重機的起升、反轉、行走可一起進行,變幅應單獨進行。每次變幅后應對變幅部位進行查看。允許帶載變幅的,當載荷到達額外分量的90%及以上時,禁止變幅。
8.提高重物,禁止自在下降。重物就位時,可選用慢就位組織或利用制動器使之緩慢下降。
9.提高重物作水平移動時,應高出其跨過的障礙物0.5m以上。
10.裝有上、下兩套操作系統的起重機,不得上、下一起運用。
11.選用渦流制動調速系統的起重機,不得長期運用低速檔或慢就位速度作業。
12.作業中如遇五級及以上勁風或陣風,應立即中止作業,鎖緊夾軌器,將反轉組織的制動器徹底松開,起重臂應能隨風轉動。對輕型俯仰變幅起重機,應將起重臂落下并與塔身結構鎖緊在一起。
13.作業中,操作人員臨時離開操作室,有必要堵截電源,鎖緊夾軌器。
14.起重機的變幅指示器、力矩限制器、起分量限制器以及各種行程限位開關等安全保護設備,應完成徹底、靈敏牢靠,不得隨意調整或撤除。禁止利用限制器和限位設備替代操作組織。
15.起重機作業時,起重臂和重物下方禁止有人停留、作業或經過。重物吊運時,禁止從人上方經過。禁止用起重機載運人員。
16.禁止運用起重機進行斜拉、斜吊和起吊地下埋設或凝結在地上上的重物以及其他不明分量的物體。現場澆注的混凝土構件或模板,有必要全部松動后方可起吊。
17.禁止起吊重物長期懸停在空中,作業中遇突發故障,應采納辦法將重物降落到安全地方,并封閉發動機或堵截電源后進行檢修。在忽然停電時,應立即把所有控制器撥到零位,斷開電源總開關,并采納辦法使重物降到地上。
18.操作室遠離地上的起重機,在正常指揮產生困難時,地上及作業層(高空)的指揮人員均選用對講機等有用的通訊聯絡進行指揮。
19.停機時,應將每個控制器撥回零位,依次斷開各開關,封閉操作室門窗,斷開電源總開關,翻開高空指示燈。
20.檢修人員上塔身、起重臂、平衡臂等高空部位查看或修補時,有必要系好安全帶。
三)、從業人員的權力和責任
1、享有的權力
(1)享受工傷穩妥待遇和人身損傷索賠權;(2)危險要素和應急辦法的知情權;
(3)安全辦理的批評、檢舉、控告權;(4)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權;
(5)獲得安全出產教育和訓練的權力;(6)對本項目安全出產作業的主張權。
2、應恪守的責任
(1)自覺尊規的責任,即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應當恪守本項目的安全出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辦理,正確佩戴和運用勞動防護用品;
(2)自覺學習安全出產常識的責任,要求掌握本職作業所需的安全出產常識,提高安全出產技術,增強事端預防和應急處理才能;
(3)危險陳述責任,即發現事端隱患或許其它不安全要素時,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出產辦理人員或許本項目負責人陳述。
一、起重吊裝作業定義
起重吊裝作業是指在施作業業中,利用起重設備把已綁扎好的重物(材料、構件、設備等)吊起來,經過起重設備的作業(運轉),把重物吊運到指定位置或就坐落設備部位的過程。(起重吊裝包含結構吊裝和設備吊裝)。
二、起重吊裝作業的特色
起重吊裝作業是修建施工中一項危險性大、專業性強的專項施工工程,它具有作業環境條件多變、施作業業范圍廣、活動空間大、起重的重物形狀多種多樣、分量不一、施工技術復雜、穿插作業、施工難度大、作業人員登高作業危險等特色。
三、產生事端的首要原因
1、沒有針對作業條件和工程的實際狀況仔細編制專項計劃和作業指導書,或許計劃過于簡略不能具體指導施工。
2、對選用的起重設備或起重機扒桿沒有進行規劃、核算,不契合施工、規劃要求,沒有進行查驗或試吊,運用中不能滿足所吊荷載的要求。
3、鋼絲繩、吊索具選用不妥,綁縛不妥不牢或地錨埋設不契合規劃要求。
4、司機、指揮、起重工未經訓練、取證,不懂專業常識,違反操作規程,違章指揮,違章作業。
5、高處懸空作業、臨邊作業無安全防護辦法。作業人員無個人安全勞動保護用品。
6、起重設備本身存在的缺陷以及各類安全設備、限位設備及防護設備的失靈。
四、起重機械
起重機械的挑選是起重吊裝計劃中的一項重要內容。起重機械安全的辦理與運用是施工出產中的重要作業,因安全辦理和運用不妥,常產生以下事端,如:斷臂事端,傾翻倒塌事端,彼此磕碰事端,重物丟失事端,脫鉤事端,脫繩、斷繩事端,吊鉤開裂等設備事端。
施工現場,起重吊裝作業常用的起重機有塔吊(附著式、內爬式、行走式)、履帶吊、輪胎吊,卷揚機、門式起重機、架橋機,以及在特別狀況下的液壓頂升和土法吊裝的獨腳扶桿等。
①起重機械(塔吊、龍門吊、架橋機)按照施工計劃的要求選型,應挑選有資質的和安全許可證的單位進行設備,設備前要編制安(拆)專項計劃,實行批閱程序,設備后需進行試作業、試驗、自檢,承認合格后,作好記載、簽字。
②自檢后需申報,報請具有起重機械檢測資質的檢測單位進行檢測,合格后核發許可證或準用證,才可投入施工運用。
③經查看要承認起重機的變幅指示器、力矩限制器、起分量限制器以及各種行程限位開關等安全保護設備應完好徹底、靈敏牢靠,不得隨意調整和撤除。限位器包含(超高、變幅、小車變幅、動臂變幅、行走限位等),穩妥設備包含吊鉤穩妥、卷筒穩妥、爬梯護圈及附樣設備。
五、鋼絲繩
1、起重機運用的鋼絲繩,應有制造廠簽發的產品技術功能和質量的證明文件,當無證明文件時,有必要經過試驗合格后方可運用。
2、起重機運用的鋼絲繩,其結構方式、規范及強度應契合該型起重機運用說明書的要求。鋼絲繩與卷筒應銜接結實,放出鋼絲繩時,卷筒上至少保存三圈。收放鋼絲繩時應防止鋼絲繩打環、扭結、彎折和亂繩。不得運用扭結、變形的鋼絲繩。
3、起重用鋼絲繩應作定時查看。當鋼絲繩斷絲根數在一個節距中到達或超越10%,(見附表)應予作廢。鋼絲繩作廢規范(一個節距內的斷絲數)。
采用的
安全系數
|
鋼絲繩規格
|
|||||
6×19+1
|
6×37+1
|
6×61+1
|
||||
交互捻
|
同向捻
|
交互捻
|
同向捻
|
交互捻
|
同向捻
|
|
6以下
|
12
|
6
|
22
|
11
|
36
|
18
|
6~7
|
14
|
7
|
26
|
13
|
38
|
19
|
7以上
|
16
|
8
|
30
|
15
|
40
|
20
|
當鋼絲繩外表全銹蝕或磨損使鋼絲繩直徑顯著減少時,到達或超越40%,以及有死彎、結構變形、繩芯擠出等狀況時,應作廢中止運用。鋼絲繩銹蝕或磨損時作廢規范的折減系數。
鋼絲繩表面銹蝕
或磨損量(%)
|
10
|
15
|
20
|
25
|
30~40
|
大于40
|
折減系數
|
85
|
75
|
70
|
60
|
50
|
報廢
|
六、吊點
正確挑選重物的吊點,能使重物在起吊后堅持平衡,重心的穩定,可防止吊載失穩,吊載搖擺沖擊和翻轉作業中造成的砸、撞、碰、擠、壓等各種傷亡事端。
1、起吊前要根據重物的外形、重心及工藝要求挑選吊點,并在計劃中經過核算進行規則。
2、吊點是在重物起吊、翻轉、移位等作業中都有必要運用的,吊點的挑選應與重物的重心在同一垂直線上,且吊點應在重心之上(吊點與重物重心的連線和重物的橫截面成垂直),使重物垂直起吊,制止斜吊。
3、當選用幾個吊點起吊時,應使各吊點的合力效果點在重物重心的位置上,有必要正確核算每根吊索的長度,使重物在吊裝過程中始終堅持穩定位置。
4、當選用雙機抬吊時,應選用起重功能相同或相似的起重機進行,經過規劃、核算正確挑選吊點,使載荷分配合理,單機的起吊荷載不得超越允許荷載的80%。抬吊應統一指揮、同步進行,兩臺起重機的吊鉤滑輪應堅持垂直狀況。
5、構件需用鋼絲繩綁縛時,有必要對棱角處采納保護辦法,防止堵截鋼絲繩。鋼絲繩作吊索時,安全系數K=6~8。
七、司機、指揮
吊裝作業是由指揮人員,起重機司機和司索人員集體配合的集體作業,要求起重作業人員不僅應具有基本文化常識和身體條件,還有必要了解有關法規和規范,學習起重作業安全技術理論和常識,掌握實際操作和安全救助等技術。
1、吊裝作業的指揮人員、起重機司機及司索工人歸于特別作業人員。有必要經國家質量技術監督主管部分專門訓練,查核獲得合格證書方可上崗獨立作業。合格證書和訓練內容,有必要與司機所駕駛的起重機類型相符。
2、轎車吊有必要由起重機司機駕駛,禁止轎車司機與起重機司機彼此替代(司機持有兩種證件的除外)
3、吊裝作業有必要履行規則的指揮信號,操作人員應當按照指揮人員的信號進行作業,當信號不清或作業錯誤時,操作人員可拒絕履行。操作室遠離地上的起重機,在正常指揮產生困難時,地上及作業層(高空)的指揮人員均應選用對講機等有用的通訊聯絡進行指揮。
八、起重作業
1、操作人員在作業前有必要對作業現場環境、行進路途和架空電線,修建物以及構件分量和散布狀況進行全面的了解,并有交底記載。
2、在露天以及五級以上勁風或大雪、大霧等惡劣天氣時,應中止起重作業。風雨雪往后作業前,應先試吊,承認制動器靈敏度,其他安全設備有用,牢靠后方可進行作業。
3、起重機作業時,起重臂和重物下方禁止有人停留,作業或經過。重物吊運時,禁止從人上方經過。禁止用起重機載運人員。
4、操作人員應按照規則的起重功能作業,不得超載。禁止運用起重機進行斜拉,斜吊和地下埋設或凝結在地上上以及其他不明分量的物體。
5、起重吊物應綁扎平穩、結實、不得在重物上堆積零星物件,易散落的物件應運用吊籠起吊。吊索與物件的夾角宜選用45-60度,且不得小于30度,吊索與物體棱角處之間應加墊隔離。
6、重物起升和下降速度應平穩、均勻,不得忽然制動。左右反轉應平穩。
7、禁止吊物長期懸掛在空中,作業中遇到突發故障,應采納辦法將重物降落到安全地方,并封閉發動機或堵截電源后進行修補。
8、起重機不得靠近架空線路作業,其任何部位與架空輸電線路的安全間隔不得小于下表。起重機與架空輸電導線的安全間隔。
電壓(kV)
安全距離
|
<1
|
1~15
|
20~40
|
60~110
|
220
|
沿垂直方向(m)
|
1.5
|
3.0
|
4.0
|
5.0
|
6.0
|
沿水平方向(m)
|
1.0
|
1.5
|
2.0
|
4.0
|
6.0
|
9、同一地點有兩臺以上塔吊施工時,應堅持兩機間任何接近部位(包含吊重物)間隔不得小于2m。兩臺相同的塔吊其起重臂端部之間大于4m。
10、作業結束后(下班后)起重臂應轉到順風的方向,松開反轉制動器,小車收處于非作業狀況,吊鉤宜升至離起重臂頂端2-3m處。行走式起重機應鎖緊夾軌器,使起重機與軌跡固定,斷開電源總開關,翻開高空指示燈。
九、安全風險告知
一)、存在的危險源及突發事端要素
序號
|
危險源
|
潛在事故
|
潛在事故突發因素
|
1
|
起重作業
|
起重傷害
|
起重吊裝作業無方案,未經項目相關部門審批
|
2
|
失穩砸傷
|
基礎不穩固
|
|
3
|
起重傷害
|
起重鋼絲繩磨損、斷絲超標
|
|
4
|
起重傷害
|
起重機無超高和力矩限制器
|
|
5
|
起重傷害
|
吊鉤無保險裝置
|
|
6
|
起重傷害
|
索具使用不合理,繩徑倍數不夠
|
|
7
|
起重傷害
|
司機無證上崗
|
|
8
|
起重傷害
|
高處作業無信號傳遞
|
|
9
|
起重傷害
|
超載起吊
|
|
10
|
物體打擊
|
吊重時吊點選擇不當,夾角不符合要求、操作不當
|
|
11
|
機械傷害
|
吊臂下站人
|
|
12
|
機械傷害
|
作業人員捆綁未戴手套
|
|
13
|
傾覆
|
零部件豎向結構重心高度偏高
|
二)、安全注意事項
1.起重吊裝的指揮人員有必要持證上崗,作業時應與操作人員密切配合,履行規則的指揮信號。操作人員應按照指揮人員的信號進行作業,當信號不清或錯誤時,操作人員可拒絕履行。
2.起動前重點查看項目應契合下列要求:
(1)金屬結構和作業組織的外觀狀況正常;
(2)各安全設備和各指示外表徹底完好;
(3)各齒輪箱、液壓油箱的油位契合規則;
(4)首要部位銜接螺栓無松動;
(5)鋼絲繩磨損狀況及各滑輪穿繞契合規則;
3.作業前,應進行空載作業,試驗各作業組織是否正常,有無噪聲及異響,各組織的制動器及安全防護設備是否有用,承認正常后方可作業。
4.起吊重物時,重物和吊具的總分量不得超越起重機相應起伏下規則的起分量。
5.應根據起吊重物和現場狀況,挑選適當的作業速度,操作各控制器時應從中止點(零點)開端,依次逐級增加速度,禁止越檔操作。在改換作業方向時,應將控制器手柄扳到零位,待電動機停轉后再轉向另一方向,不得直接改換作業方向、忽然變速或制動。
6.在吊鉤提高、起重小車或行走大車運轉到限位設備前,均應減速緩行到中止位置,并應與限位設備堅持必定間隔(吊鉤不得小于1m,行走輪不得小于2m)。禁止選用限位設備作為中止運轉的控制開關。
7.動臂式起重機的起升、反轉、行走可一起進行,變幅應單獨進行。每次變幅后應對變幅部位進行查看。允許帶載變幅的,當載荷到達額外分量的90%及以上時,禁止變幅。
8.提高重物,禁止自在下降。重物就位時,可選用慢就位組織或利用制動器使之緩慢下降。
9.提高重物作水平移動時,應高出其跨過的障礙物0.5m以上。
10.裝有上、下兩套操作系統的起重機,不得上、下一起運用。
11.選用渦流制動調速系統的起重機,不得長期運用低速檔或慢就位速度作業。
12.作業中如遇五級及以上勁風或陣風,應立即中止作業,鎖緊夾軌器,將反轉組織的制動器徹底松開,起重臂應能隨風轉動。對輕型俯仰變幅起重機,應將起重臂落下并與塔身結構鎖緊在一起。
13.作業中,操作人員臨時離開操作室,有必要堵截電源,鎖緊夾軌器。
14.起重機的變幅指示器、力矩限制器、起分量限制器以及各種行程限位開關等安全保護設備,應完成徹底、靈敏牢靠,不得隨意調整或撤除。禁止利用限制器和限位設備替代操作組織。
15.起重機作業時,起重臂和重物下方禁止有人停留、作業或經過。重物吊運時,禁止從人上方經過。禁止用起重機載運人員。
16.禁止運用起重機進行斜拉、斜吊和起吊地下埋設或凝結在地上上的重物以及其他不明分量的物體。現場澆注的混凝土構件或模板,有必要全部松動后方可起吊。
17.禁止起吊重物長期懸停在空中,作業中遇突發故障,應采納辦法將重物降落到安全地方,并封閉發動機或堵截電源后進行檢修。在忽然停電時,應立即把所有控制器撥到零位,斷開電源總開關,并采納辦法使重物降到地上。
18.操作室遠離地上的起重機,在正常指揮產生困難時,地上及作業層(高空)的指揮人員均選用對講機等有用的通訊聯絡進行指揮。
19.停機時,應將每個控制器撥回零位,依次斷開各開關,封閉操作室門窗,斷開電源總開關,翻開高空指示燈。
20.檢修人員上塔身、起重臂、平衡臂等高空部位查看或修補時,有必要系好安全帶。
三)、從業人員的權力和責任
1、享有的權力
(1)享受工傷穩妥待遇和人身損傷索賠權;(2)危險要素和應急辦法的知情權;
(3)安全辦理的批評、檢舉、控告權;(4)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權;
(5)獲得安全出產教育和訓練的權力;(6)對本項目安全出產作業的主張權。
2、應恪守的責任
(1)自覺尊規的責任,即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應當恪守本項目的安全出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辦理,正確佩戴和運用勞動防護用品;
(2)自覺學習安全出產常識的責任,要求掌握本職作業所需的安全出產常識,提高安全出產技術,增強事端預防和應急處理才能;
(3)危險陳述責任,即發現事端隱患或許其它不安全要素時,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出產辦理人員或許本項目負責人陳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