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這個層面在權力上有問題,則一切就無從談起了。
容易出問題的地方往往在管理層的指揮權方面,就是權力賦予不明確或權力界限不清。如果沒有明確的指揮授權和考評授權,管理者就失去了指揮的“權力”,被指揮的執行層就會出現抗令或者應付差事的現象。這里的管理層權力,不單是“大棒”,還包括“胡蘿卜”。管理層的權力來源于決策層的賦權,與之相結合的就是與權力相關的自身責任和自身利益。如果來自決策層的利益承諾不足,管理層自己就失去了“執行動力”,如果沒有充分的權力賦予則就心有余而力不足。
作為狹義執行力的執行能力,即“會不會做”的問題在大多數情況下都不是一個問題。當管理團隊(決策層+管理層)有權力去貫徹一個明確的目標(做什么,做到什么程度)的時候,事情就成了一大半,執行層面的能力(會不會做)方面的缺陷可以由管理層加以彌補,創造條件達到可行性。所以說,除了決策層自己的決策能力沒有辦法替換之外,管理層和執行層的執行能力一般不是一個問題,最極端的方法也不過就是更換執行者,能者上庸者下。(當然,前提是有能力更強的替代者,如果沒有替代者,其執行力已經是最大的,則大棒就無法揮舞自如了)。
目標的細化和考核的具體化其實僅僅是一個技巧性或技術性的小問題。目標細化與考核具體化的問題存在于層與層之間,是自上而下的。提不出一個具體的目標和考核標準,屬于決策層和管理層自己層面內的“執行能力”的問題,這時這個組織已經喪失了作為組織而存在的意義了。
“執行難”難在哪里?難在執法者的動力方面,在于執行者的執行動力不足。用政治術語來說,就是“惰政”,是一種司法腐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