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加強起重機械的管理,保證起重機械的正常運行和安全生產,特制定本制度。
1.本管理制度適用于橋式起重機、門式起重機、裝卸橋(塔)式起重機、門座式起重機、汽車起重機、輪胎起重機、履帶起重機、載貨升降機、卷揚機、電動葫蘆等。不適用于鐵路起重機、礦山井下提升設備、載人起重設備等。
2.企業應根據起重機械的種類、數量和復雜程度,在設備動力管理部門設立專職或兼職的工程技術人員負責起重機械的管理工作。
3.使用單位應建立必要的起重機械檢修維護、定期檢驗、操作、安全規程和交接班制度等規章制度。
4.必須對起重機械逐臺進行登記和建立設備檔案。檔案內容應包括產品合格證、質量證明書、圖紙等原始技術資料,以及運行記錄、歷次技術檢驗報告、大修理、改變原設計性能和重大事故記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