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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所周知,《建造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規定,承攬人向發包人提出付出工程進展款申請,14天內,發包人應按不低于工程價款的60%、不高于工程價款的90%向承攬人付出工程進展款。在具體實踐中,發包方往往在合同中約定只付出70%左右的工程進展款。
由于工程進展款付出份額過低,跟著企業規模不斷擴大,大型、特大型施工項目不斷增加,建筑業企業需要墊支的資金額越來越大;加之建筑業企業在工程建造中還需繳納4類保證金,且長期以來面對‘結算難’‘收款難’問題,導致應收賬款金額越來越大、財務本錢越來越高,這些都嚴峻擠占了建筑業企業的營運資金,拉高企業資產負債率,嚴峻擠占了企業生存和發展空間。
近來,財政部和住建部聯合發布《關于完善建造工程價款結算有關辦法的告訴》,明確提出:
1、進步建造工程進展款付出份額。政府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建造工程進展款付出應不低于已完結工程價款的80%;同時,在確保不超出工程總概(預)算以及工程決(結)算工作順利開展的前提下,除按合同約定保留不超越工程價款總額3%的質量保證金外,進展款付出份額可由發承攬兩邊依據項目實際狀況自行承認。在結算過程中,若發生進展款付出超出實際已完結工程價款的狀況,承攬單位應按規定在結算后30日內向發包單位返還多收到的工程進展款。
2、當年開工、當年不能竣工的新開工項目能夠推行過程結算。發承攬兩邊經過合同約定,將施工過程按時間或進展節點劃分施工周期,對周期內已完結且無爭議的工程量(含變更、簽證、索賠等)進行價款核算、承認和付出,付出金額不得超出已完工部分對應的批復概(預)算。經兩邊承認的過程結算文件作為竣工結算文件的組成部分,竣工后原則上不再重復審閱。
3、本告訴自2022年8月1日起實施。自此日期起簽定的工程合同應依照本告訴執行。除本告訴所規范事項外,其它有關事項持續依照《建造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財建[2004]369號)執行。來源:基建通
標簽:
工程進展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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