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9月24日,國務院公布了《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這一條例建立了缺陷產品召回制度,規定農業機械生產者應當及時召回存在設計、制造等缺陷的農業機械。由此我們的目光再次聚焦工程機械產品的召回問題,此前本網在跟蹤報道用戶投訴日立挖掘機事件:“羅氏兄弟2002年及2005年購買的兩臺日立挖掘機,到現在都還正常使用,這兩臺都屬于直噴式挖掘機,而故障挖掘機是電噴式。而之前慧聰工程機械網報道的《日立建機挖掘機出故障案情背后撲朔迷離》及《日立建機挖掘機河北用戶投訴事件追蹤報道》中的故障機也同樣是日立電噴式挖掘機。”當用戶發出是否是整個產品質量都存在設計缺陷的疑問,但因為工程機械產品的特殊性,即使能夠給出是否有設計缺陷的權威證明,但也無法要求企業做召回處理。
而今天同為特種機械的農業機械推出了召回制度,讓我們看到了希望,我們不禁要問工程機械的召回制度還遙遠么?
名詞解釋:召回制度
召回制度是一個舶來品,起源于六十年代的美國的汽車行業。所謂汽車召回制度(recall),就是投放市場的汽車,發現由于設計或制造方面的原因存在缺陷,不符合有關法規、標準,有可能導致安全及環保問題,廠家必須及時向國家有關部門報告該產品存在問題、造成問題的原因、改善措施等,提出召回申請,經批準后對在用車輛進行改造,以消除事故隱患。廠家還有義務讓用戶及時了解有關情況。
召回制度在中國的實踐
進入21世紀以來,隨著我國汽車工業的發展,汽車質量和服務問題層出不窮,汽車消費者投訴日漸增多。歷經四年、十次研討的《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終于在2004年3月15日消費者權益日浮出水面,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商務部和海關總署共同制定的該規定,是我國以缺陷汽車為試點首次實施的產品召回制度,定于2004年10月1日起實施。其宗旨是加強對缺陷汽車產品召回事項的管理,消除缺陷汽車產品對使用者及公眾人身、財產安全造成的危險,維護公共安全、公眾利益和社會經濟秩序。《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中明確消費者可以按照規定程序,要求缺陷汽車產品制造商(包括進口商),采用修理、更換、收回等方式消除其產品可能引起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的缺陷。
作為汽車召回制度中的重要支撐條件,2004年汽車召回制度正式實施之際,首批缺陷汽車產品檢測機構名單也正式確立,隨后不斷發展和完善。
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召回”應用范圍更加廣泛,如食品、化妝品等大眾行業領域的應用,伴隨著信息的公開化,透明化,人們對產品召回已經不再陌生,召回事件也不再是什么了不得的新聞,可以說是政策、經濟甚至是輿論環境都已經有所成熟。
工程機械行業召回
搜索關于工程機械行業召回問題的討論,還集中于2005年汽車召回制度實施不久,多數業內人士認為,由于工程機械行業設備的體積龐大和昂貴的運輸費用,“召回”非常渺茫,在用戶的產品出現問題時,多數企業采取指派維修人員專程維修的方式。但這種售后服務是一種問題出現后的事后補救措施,而召回制度卻能夠從源頭上減少安全隱患,從這一點上看,不論召回制度建立實施在客觀上有多么難,這都將是一種必然的發展趨勢。
此外,強調體積龐大,運輸費用昂貴僅是從制造廠商的角度出發,如果從用戶的角度出發,幾十萬、上百萬購買的產品,一旦出現質量問題,進行維修處理,不但會影響用戶的使用效率,還可能帶來一定的經濟損失,如果是設計方面的嚴重缺陷,還有可能導致用戶的使用安全隱患。我們相信只要企業從用戶的角度考慮問題,召回制度的建立和實施的所有難題都可以逐漸解決。
業內人士認為,工程機械實施召回的難點并不在于能不能實施,更重要的是企業在心態上能否接受召回。在許多企業的心中,召回會影響到企業的品牌,使企業的銷售受損,是不愿也不能公諸于眾的事情。但從召回制度的實施情況來看,企業將會成為召回制度的直接受益者,因為企業通過召回其缺陷產品,不僅僅避免用戶遭受更大經濟損失,企業自身也將避免日后因質量問題導致損失而引起的高額賠償,更能贏得用戶的良好評價和絕佳的企業聲譽,也會產生很大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一樣是不容忽視的。
我們相信農業機械行業產品召回制度的實施,將為工程機械行業做出表率,也將成為行業實施召回制度的參考,工程機械產品的召回制度將不會遙遠。